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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6)[失效]

  5.155A 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固定业务对21 850-21 870kHz频带的使用,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WRC-2000)
  5.155B 21 870-21 924kHz频带由固定业务用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6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2 720-23 200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无线电高空测候仪)。
  5.156A 固定业务使用23 200-23 350kHz频带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5.15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23 350-24 000kHz频带,限于船舶间无线电报。
  5.158 没使用。
  5.159 没使用。
  5.160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莱索托、马拉维、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和斯威士兰,4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2000)
  5.161 附加划分:在伊朗和日本,41-4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162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44-4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62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赛维尼那、中国、梵蒂冈、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托维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尔多瓦、摩纳哥、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 、捷克、英国、俄罗斯、瑞典和瑞士,46-68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限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规定使用的风廓线雷。(WRC-2000)
  5.16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7-48.5MHz和56.5- 58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03 MOD)
  5.164 附加划分:47-68MHz频带在阿尔巴尼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博茨瓦纳、保加利亚、科特迪瓦、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希腊、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约旦、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摩纳哥、尼日利亚、挪威、荷兰、波兰、叙利亚、英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斯威士兰、乍得、多哥、突尼斯和土耳其,47-58MHz频带在罗马尼亚,47-50MHz在南非,以及66-68MHz在捷克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是,在脚注涉及各频带所列国家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涉及各频带所列国家以外各国的现有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自他们的保护。(WRC-03 MOD)
  5.165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喀麦隆、刚果、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和乍得,47-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166 替代划分:在新西兰,50-51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广播业务;53-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167 替代划分:在孟加拉国、文莱、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新加坡和泰国,50-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广播业务。
  5.16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50-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69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莱索托、马拉维、纳米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50-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
  5.170 附加划分:在新西兰,51-5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171 附加划分:在博茨瓦纳、布隆迪、莱索托、马拉维、马里、纳米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和津巴布韦,54-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172 不同业务种类:在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和墨西哥,54-6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73 不同业务种类:在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和墨西哥,68-7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74 替代划分:在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68-7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1960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的最后法案中的决定使用。(WRC-03 MOD)
  5.175 替代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8-73MHz和76-87.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其他国家划分在这两个频带内的业务和上述国家的广播业务须与有关相邻国家达成协议。(WRC-2000)
  5.176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中国、韩国、菲律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爱沙尼亚(根据9.21款达成的协议)和西萨摩亚,68-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WRC-2000)
  5.177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3-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3 MOD)
  5.178 附加划分:在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73-74.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
  5.179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中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74.6-74.8MHz和75.2-7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WRC-03 MOD)
  5.180 75MHz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不应在靠近该频率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频率给其他业务的电台。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对指点信标造成有害干扰或施加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进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74.8MHz和75.2MHz这两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5.181 附加划分:在埃及、以色列和叙利亚,74.8-75.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在此频带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直至援用9.21款的程序确定任何主管部门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182 附加划分:在西萨摩亚,75.4-8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3 附加划分:在中国、韩国、日本、菲律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76-8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184 附加划分:在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76-87.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照1960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最后法案的决定使用。(WRC-97)
  5.18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墨西哥和巴拉圭,76-8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186 已废止。(WRC-97 SUP)
  5.187 替代划分:在阿尔巴尼亚,81-87.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照1960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最后法案的决定使用。
  5.18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85-8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在澳大利亚采用广播业务时,须遵守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189 没使用。
  5.190 附加划分:在摩纳哥,87.5-8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97)
  5.191 没使用。
  5.192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韩国,100-10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97)
  5.193 没使用。
  5.194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黎巴嫩、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和土库曼斯坦,104-108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R)以外)。(WRC-97)
  5.195 没使用。
  5.196 没使用。
  5.197 附加划分:在日本、巴基斯坦和叙利亚,108-111.97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在此频带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直至援用9.21款的程序确定任何主管部门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2000)
  5.197A 航空移动(R)业务可以以主要使用条件使用108-117.975MHz频带,但是限于发送与国际公认的航空标准一致的具有空中导航和监视功能的导航信息的系统使用。这种使用应该与第413号决议(WRC-03)一致,并且不得对按照国际航空标准操作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ADD)
  5.198 附加划分:117.975-13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97)
  5.199 121.45-121.55MHz和242.95-243.05MHz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121.5MHz和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13)。
  5.200 在117.975-136MHz频带,121.5MHz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MHz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为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按照第31条和附录13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
  5.201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蒙古、莫桑比克、乌兹别克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2-13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在给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97)
  5.20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伊朗、约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6-13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在给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2000)
  5.203 136-137MHz频带中现有操作中的气象卫星可以按照4.4款关于航空移动业务规定的条件继续使用到2002年1月1日为止。各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卫星气象业务电台核准新的频率指配。(WRC-97)
  5.203A 附加划分:在以色列、毛里塔尼亚、卡塔尔和津巴布韦,136-137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直到2005年1月1日。(WRC-97)
  5.203B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和叙利亚,136-137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直到2005年1月1日。(WRC-03 MOD)
  5.204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中国、古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马来西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泰国和也门,137-1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WRC-03MOD)
  5.205 不同业务种类:在以色列和约旦,137-1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
  5.206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哈萨克斯坦、黎巴嫩、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叙利亚、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7-1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见5.33款)。(WRC-2000)
  5.207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137-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直至被区域性广播规划包括为止。
  5.208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MHz频带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97)
  5.208A 在对137-138MHz,387-390MHz和400.15-401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150.05-153MHz,322-328.6MHz,406.1-410MHz和608-614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无用发射的有害干扰。ITU-RRA.769-1建议书的表1内列有对射电天文业务有害干扰的门限电平。(WRC-97)
  5.20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MHz,148-150.05MHz,399.9-400.05MHz,400.15-401MHz,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限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WRC-97)
  5.210 附加划分:在法国、意大利、捷克和英国,138-143.6MHz和143.65-14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WRC-03 MOD)
  5.211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丹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芬兰、希腊、爱尔兰、以色列、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里、马耳他、挪威、荷兰、卡塔尔、英国、索马里、瑞典、瑞士、坦桑尼亚、突尼斯、土耳其、塞尔维亚和黑山,138-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2000)
  5.212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伊拉克、约旦、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阿曼、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塞拉利昂、南非、斯威士兰、乍得、多哥、赞比亚和津巴布韦,138-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5.213 附加划分:在中国,138-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14 附加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马耳他、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138-14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2000)
  5.215 没使用。
  5.216 附加划分:在中国,144-14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
  5.217 替代划分:在阿富汗、孟加拉国、古巴、圭亚那和印度,146-14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218 附加划分:148-149.9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每个发射的带宽不得超过±25kHz。
  5.21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48-149.9MHz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不得限制148-149.9MHz频带内的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空间操作业务的发展和使用。
  5.220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卫星移动业务不得限制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展和使用。(WRC-97)
  5.221 148-149.9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下列国家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文莱、保加利亚、喀麦隆、中国、塞浦路斯、刚果、韩国、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西班牙、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芬兰、法国、加篷、加纳、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印度、伊朗、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莱索托、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挪威、新西兰、阿曼、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荷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英国、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塞拉里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泰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越南、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WRC-03 MOD)
  5.222 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射也可供空间研究业务的接收地球站使用。
  5.223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149.9-150.05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各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24 已废止。(WRC-97 SUP)
  5.224A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仅限于卫星陆地移动(地对空)业务,直到2015年1月1日止。(WRC-97)
  5.224B 149.9-150.05MHz和399.9-400.05MHz频带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WRC-97)
  5.225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和印度,150.05-15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26 156.8MHz频率是水上移动VHF 无线电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该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条和附录13 中规定。在156-156.7 625MHz、156.8375-157.45MHz、160.6-160.975MHz和161.475-162.05MHz频带内,主管部门只应该在目前指配给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上,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见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3)。在可能对水上移动VHF 无线电通信造成有害干扰的地区内,这些频带已划分的其他业务的电台,应当避免使用这些频带中的任何频率。但是,156.8MHz频率和给予水上移动业务优先权的各频带,可以用于内陆的水路无线电通信。但须在受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达成协议,并考虑目前频率的使用和现有的协议。
  5.227 在水上移动VHF业务中,156.525MHz频率专用于遇险、安全和紧急呼救的数字选择性呼叫。该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31和52条以及附录13 和附录18 中规定。
  5.228 没使用。
  5.229 替代划分:在摩洛哥,162-1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使用这一频带应遵守与拥有按频率划分表工作或规划中的一些业务并可能受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1981年1月1日前现有的电台及其在该日期的技术特性不受该协议的影响。
  5.230 附加划分:在中国,163-167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3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中国和巴基斯坦,167-1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广播业务使用此频带应遵守与第三区中其业务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国家达成的协议。
  5.232 附加划分:在日本,170-17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233 附加划分:在中国,174-18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些业务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5.234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174-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
  5.235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以色列、意大利、列支敦士登、马耳他、摩纳哥、挪威、荷兰、英国、瑞典和瑞士,174-22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本脚注所列国家以外各国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36 没使用。
  5.237 附加划分:在刚果、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几内亚、利比亚、马拉维、马里、塞拉利昂、索马里、乍得和津巴布韦,174-223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5.238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和菲律宾,200-21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39 没使用。
  5.240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印度,216-22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1 在第二区,216-225MHz频带不得再批准新设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1990年1月1日前批准的电台可继续以次要使用条件进行工作。
  5.242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216-22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
  5.243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16-22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不得对其他国家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244 已废止。(WRC-97 SUP)
  5.245 附加划分:在日本,222-223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46 替代划分:在西班牙、法国、以色列和摩纳哥,223-2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见5.33款)。但在编制频率规划时,广播业务可优先选择频率;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陆地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但是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现有的或规划的广播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
  5.247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阿曼、卡塔尔和叙利亚,223-2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248 没使用。
  5.249 没使用。
  5.250 附加划分:在中国,225-23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251 附加划分:在尼日利亚,230-2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2 替代划分:在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30-238MHz和246-2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3 没使用。
  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235-322MHz和335.4-399.9MHz频带,条件是不得对除了第5.256A号脚注的附加划分外、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操作或规划中将要操作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WRC-03 MOD)
  5.255 卫星移动业务的312-315MHz(地对空)和387-390MHz(空对地)频带也可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这种使用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256 此频带内的243MHz频率供营救器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见附录13)。
  5.256A 附加划分:在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258-261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在这个频带中操作的移动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或抑制其使用和发展。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和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的电台不得抑制其他国家的固定业务系统的使用和发展。(WRC-03 ADD)
  5.257 267-272MHz频带可由各主管部门以主要使用条件用于其国内的空间遥测,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5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328.6-335.4MHz频带限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5.259 附加划分:在埃及、以色列、日本和叙利亚,328.6-335.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不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在援用9.21款的程序确定所有主管部门都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之前,不得在此频带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WRC-2000)
  5.260 考虑到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使用399.9-400.05MHz频带可能对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根据4.4款不要批准这种使用。
  5.261 标准频率400.1MHz的发射应限定在此频率的±25kHz以内。
  5.26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来西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00.05-401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MOD)
  5.263 400.15-401MHz频带也划分给空对空方向的空间研究业务,用于与载人宇宙飞船的通信。空间研究业务作此用途将不作为安全业务对待。
  5.26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可使用400.15-401MHz频带。附录5的附件1中所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限值,应适用至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有权的对其进行修改时为止。
  5.265 没使用。
  5.266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06-406.1MHz频带限于低功率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信标(也见31条和附录13)。
  5.267 禁止对业已批准的406-406.1MHz频带的使用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
  5.268 空间研究业务使用410-420MHz频带,限于在5公里轨道范围内,载人宇宙飞船在轨道内的通信。飞船外部活动的发射所产生的到达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0°≤δ≤5°时不得超过-153dB(W/平方米),在5°≤δ≤70°时不得超过-153+0.077(δ-5)dB(W/平方米),在70°≤δ≤90°时不得超过-148dB(W/平方米),其中δ指无线电波的到达角,参考带宽为4kHz。4.10款不适用于这种飞行器外部特殊运动物的活动。在此频带内,空间研究(空对空)业务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它们的使用和发展。(WRC-97)
  5.269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美国、印度、日本和英国,420-430MHz和440-4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70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美国、牙买加和菲律宾,420-430MHz和440-45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71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印度、拉脱维亚、立陶宛、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420-4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高度表)。(WRC-03 MOD)
  5.272 不同业务种类:在法国,430-43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5.32款)。
  5.273 不同业务种类:在利比亚,430-432MHz和438-44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2款)。(WRC-03 MOD)
  5.274 替代划分:在丹麦、挪威和瑞典,430-432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275 附加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拉脱维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利比亚、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430-432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97)
  5.276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瓜多尔、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希腊、几内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马来西亚、马耳他、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瑞士、坦桑尼亚、泰国、多哥、土耳其和也门,430-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430-435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WRC-97)
  5.27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喀麦隆、刚果、吉布提、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以色列、哈萨克斯坦、马里、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卢旺达、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30-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MOD)
  5.278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圭亚那、洪都拉斯、巴拿马和委内瑞拉,430-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业务(见5.33款)。
  5.279 附加划分:在墨西哥,430-435MHz和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79A 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的传感器使用这一频带应该符合ITU-R SA.1260-1 建议。另外,在432-438MHz频带使用的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不得对中国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这个脚注的提供绝不能减轻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作为次要业务遵照5.29和5.30款规定操作的责任。(WRC-03 ADD)
  5.280 在德国、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士、塞尔维亚和黑山,433.05-434.79MHz频带(中心频率433.92MHz)指定给工业、科学和医疗(ISM)使用。在这一频带上工作的上述国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必须承受这些应用可能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在此频带内的ISM 设备应按照15.13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5.281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和印度,433.75-434.25MHz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在法国和巴西,这个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同样的业务。
  5.282 在435-438MHz,1 260-1 270MHz,2 400-2 450MHz,3 400-3 410MHz(仅限于第二区和第三区)和5 650-5 670MHz频带,卫星业余业务在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其他业务不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见5.43款)。主管部门在批准这种使用时,应确保一旦卫星业余业务电台的发射造成有害干扰时,立即根据25.11款的规定予以消除。卫星业余业务使用1 260-1 270MHz和5 650-5 670MHz频带仅限于地对空方向。
  5.283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438-44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28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440-45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
  5.285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440-4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286 449.75-450.25MHz频带可用于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86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时,应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WRC-97)
  5.286B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MHz频带,在第二区使用455-456MHz和459-460MHz频带,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WRC-97)
  5.286C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MHz频带,在第二区使用455-456MHz和459-460MHz频带,在5.286E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限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的发展及使用。(WRC-97)
  5.286D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和巴拿马,454-45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97)
  5.286E 附加划分:在佛得角、印度尼西亚、尼泊尔、尼日利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454-456MHz和459-4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97)
  5.287 水上移动业务的船载通信电台可使用457.525MHz、457.550MHz、457.575MHz、467.525MHz、467.550MHz和467.575MHz各频率。在必要时,设备信道间隔设计为12.5kHz的船载通信电台也可使用附加频率457.5375MHz、457.5625MHz、467.5375MHz和467.5625MHz。可以在遵守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内规则的条件下,在领水内使用这些频率。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 建议书(见第341号决议(WRC-97))。(WRC-97)
  5.288 在美国和菲律宾领水内,船载通信电台优先选用457.525MHz、457.550MHz、457.575MHz和457.600MHz频率,并且分别与467.750MHz、467.775MHz、467.800MHz和467.825MHz配对使用。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1 建议。(WRC-03 MOD)
  5.289 除卫星气象业务外,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也可使用460-470MHz和1 690-1 710MHz频带作为空对地传输,但须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
  5.290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日本、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60-47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2000)
  5.291 附加划分:在中国,470-48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并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291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列支敦士登、挪威、荷兰、捷克和瑞士,470-49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这种使用仅限于按照第217号决议(WRC-97)操作的风廓线雷达。(WRC-97)
  5.292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和委内瑞拉,470-51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在阿根廷和乌拉圭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293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古巴、美国、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巴拿马和秘鲁,470-512MHz和614-80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在阿根廷和厄瓜多尔,470-51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2000)
  5.294 附加划分:在布隆迪、喀麦隆、刚果、科特迪瓦、埃塞俄比亚、以色列、肯尼亚、黎巴嫩、利比亚、马拉维、叙利亚、苏丹、乍得和也门,470-58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 MOD)
  5.295 没使用。
  5.296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科特迪瓦、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利比亚、立陶宛、马耳他、摩洛哥、摩纳哥、挪威、荷兰、葡萄牙、叙利亚、英国、瑞典、瑞士、斯威士兰和突尼斯,470-79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供广播的辅助应用。本脚注中提及的各国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该对本脚注所列各国以外的国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现有或规划中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03 MOD)
  5.297 附加划分:在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美国、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和墨西哥,512-60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2000)
  5.298 附加划分:在印度,549.75-550.2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
  5.299 没使用。
  5.300 附加划分:在以色列、利比亚、叙利亚和苏丹,582-79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301 没使用。
  5.302 附加划分:在英国,590-59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包括从相邻频带转移过来的电台,所有新的指配,须与下列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德国、比利时、丹麦、西班牙、法国、爱尔兰、卢森堡、摩洛哥、挪威和荷兰。
  5.303 没使用。
  5.304 附加划分:在非洲广播区(见5.10 至5.13款),606-61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5 附加划分:在中国,606-61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6 附加划分:在除非洲广播区以外的第一区(见5.10 至5.13款)和第三区,608-61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7 附加划分:在印度,608-61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8 没使用。
  5.309 不同业务种类:在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614-80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10 已废止。(WRC-97 SUP)
  5.311 在620-790MHz频带内,可对使用调频制的卫星广播业务的电视台进行频率指配,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业务并可能受影响的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见第33号和507号决议,Rev.WRC-03)。在其他国家主管部门未同意的情况下,当入射角小于20°时,该电台在这些国家的领土上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129dB(W/平方米)(见第705号建议)。第545号决议(WRC-03)适用。(WRC-03 MOD)
  5.31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45-86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313 已废止。(WRC-97 SUP)
  5.314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意大利、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英国和斯威士兰,790-862MHz频带以次要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WRC-2000)
  5.315 替代划分:在希腊、意大利和突尼斯,790-83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WRC-2000)
  5.316 附加划分:790-830MHz频带在德国、沙特阿拉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特迪瓦、克罗地亚、丹麦、埃及、芬兰、希腊、以色列、约旦、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利比亚、列支敦士登、马里、摩纳哥、挪威、荷兰、葡萄牙、英国、叙利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瑞典和瑞士,和830-862MHz频带在上述国家及西班牙、法国、加蓬和马耳他,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是,与本脚注所涉及的各频带相关的国家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该对涉及各频带所列各国以外的国家的按频率划分表操作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WRC-03 MOD)
  5.317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巴西和美国除外),806-8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供国境内操作使用。
  5.317A 希望实施IMT-2000(国际移动通信系统)的主管部门可以使用806-960MHz频带中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并且已用于或计划用于移动系统的频率(见第224号决议(WRC-2000))。这种划分并不排斥已划分的其他业务对该频带的使用,而且在无线电规则中不具有优先权。(WRC-2000)
  5.318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849-851MHz和894-896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用于与航空器的公众通信。使用849-851MHz频带限于航空电台的发射,使用894-896MHz频带限于航空器电台的发射。
  5.319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俄罗斯和乌克兰,806-840MHz频带(地对空)和856-890MHz频带(空对地)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这种业务使用这些频带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他国家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者提出保护要求,并且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320 附加划分:在第三区,806-890MHz和942-9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的使用限于在国境内操作。寻求协议时,应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业务提供适当的保护,以保证不对这些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321 替代划分:在意大利,从1995年1月1日起,838-8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5.322 在第一区,对于862-960MHz频带,广播业务电台只能在不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利比亚、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南非、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和赞比亚的非洲广播区(见5.10 至5.13款)内运用,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2000)
  5.32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62-9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这种使用必须按照9.21款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且仅限于1997年10月27日已在操作的陆基无线信标,直至其报废为止。(WRC-03 MOD)
  5.324 没使用。
  5.32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890-942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5A 不同业务种类:在古巴,902-91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WRC-2000)
  5.326 不同业务种类:在智利,903-90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2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915-928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
  5.328 960-1 215MHz频带,在世界范围内保留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相关的陆基设施的使用和发展。(WRC-2000)
  5.328A 在1 164-1 215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应按照第609号决议的规定进行操作。并且不得对工作在960-1 215MHz频带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再适用,21.18款的规定适用。(WRC-03 MOD)
  5.328B 无线通信局于2005年1月1日以后收到完整适合协调和通知资料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系统和网络,使用1 164-1 300MHz、1 559-1 610MHz和5 010-5 030MHz频带,应遵循9.12、9.12A和9.13款的规定。第610号决议(WRC-03)也适用。(WRC-03 ADD)
  5.329 在1 215-1 30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条件,即不得对按照5.331款批准的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保护要求。此外,在1 215-1 300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还应遵循以下的条件,即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造成有害干扰。5.43款中关于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相关部分不再适用,第608号决议(WRC-03)适用。(WRC-03 MOD)
  5.329A 在1 215-1 300MHz和1 559-1 610MHz频带中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空)业务系统不能提供安全业务应用,不能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他业务或系统提出任何附加的限制。(WRC-2000)
  5.33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喀麦隆、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莫桑比克、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215-1 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5.33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克罗地亚、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俄罗斯、芬兰、法国、加纳、希腊、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莱索托、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挪威、阿曼、荷兰、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叙利亚、斯洛伐克、英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苏丹、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泰国、多哥、土耳其、委内瑞拉和越南,1 215-1 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MHz频带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但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仅限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332 在1 215-1 260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2000)
  5.333 已废止。(WRC-97 SUP)
  5.33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和美国,1 350-1 37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335 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MHz频带内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97)
  5.335A 在1 260-1 300M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脚注中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要求得到其保护,或限制其操作与发展。(WRC-2000)
  5.336 没使用。
  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1 300-1 350MHz、2 700-2 900MHz以及9 000-9 2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发射。
  5.337A 在1 300-1 350MHz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不能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WRC-2000)
  5.338 在阿塞拜疆、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现有设施可继续在1 350-1 400MHz频带内工作。(WRC-03 MOD)
  5.339 1 370-1 400MHz、2 640-2 655MHz、4 950-4 990MHz和15.20-15.35G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无源)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
  5.339A 附加划分:1 390-1 39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 430-1 43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使用。这些划分限于1GHz以下的卫星移动业务链路使用的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网络的馈线链路,并应遵循第745号决议(WRC-03)。(WRC-03 ADD)
  5.340 在下列频带内禁止一切发射:
      1 400-1 427MHz,
      2 690-2 700MHz,5.422款规定的除外,
      10.68-10.7GHz,5.483款规定的除外,
      15.35-15.4GHz,5.511款规定的除外,
      23.6-24GHz,
      31.3-31.5GHz,
      31.5-31.8GHz,在第二区,
      48.94-49.04GHz,来自机载电台,
      50.2-50.4GHz*,
      52.6-54.25GHz,
      86-92GHz,
      100-102GHz,
      109.5-111.8GHz,
      114.25-116GHz,
      148.5-151.5GHz,
      164-167GHz,
      182-185GHz,
      190-191.8GHz,
      200-209GHz,
      226-231.5GHz,
      250-252GHz。
      * 在50.2-50.4GHz频带内对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的划分不得对相邻频带内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的业务的使用加以不适当的限制。(WRC-03MOD)
  5.341 在1 400-1 727MHz、101-120GHz和197-220GHz频带内,某些国家正在进行无源研究计划,以探测来自地球之外的有意发射。
  5.34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1 429-1 53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专用于国境内的航空遥测。从2007年4月1日起,使用1 452-1 492MHz频带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间的协议。(WRC-2000)
  5.343 在第二区,1 435-1 535MHz频带由航空移动业务用于遥测,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5.344 替代划分:在美国,1 452-1 52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也见5.343款)。
  5.345 卫星广播业务和广播业务使用1 452-1 492MHz频带,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遵守第528号决议(WARC-92)的规定。
  5.346 没使用。
  5.347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古巴、丹麦、埃及、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莫桑比克、葡萄牙、塞尔维亚和黑山、斯里兰卡、斯威士兰、也门和津巴布韦,1 452-1 49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广播业务和广播业务,直至2007年4月1日为止。(WRC-03 MOD)
  5.347A 下列频带:
      1 452-1 492MHz,
      1 525-1 559MHz,
      1 613.8-1 626.5MHz,
      2 655-2 670MHz,
      2 670-2 690MHz,
      21.4-22GHz,
      应遵循第739号决议(WRC-03)的规定。(WRC-03 ADD)
  5.348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款的规定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518-1 525MHz频带。在1 518-1 525MHz频带中,卫星移动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固定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MOD)
  5.348A 在1 518-1 525MHz频带内,根据9.11A款规定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站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等级,对在日本领土范围内操作的专用移动无线电或与公众交换电信网络(PSTN)一起使用的陆地移动业务,其功率通量密度协调门限值在所有到达角的任意的4kHz频带内应为-150dB(W/平方米),而不是附录5 的表5-2 内所示的那些给定值。在日本领土范围,1 518-1 52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MOD)
  5.348B 在1 518-1 525MHz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不得对在美国(见5.343和5.344款)和5.342款所列国家领土内的移动业务的航空移动遥感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款不适用。(WRC-03 ADD)
  5.348C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518-1 525MHz和1 668-1 675MHz频带,见第225号决议(Rev.WRC-03)。(WRC-03 ADD)
  5.349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阿塞拜疆、巴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喀麦隆、埃及、法国、伊朗、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摩洛哥、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土库曼斯坦、也门、塞尔维亚和黑山,1 525-1 5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见5.33款)。(WRC-2000)
  5.350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525-1 5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WRC-2000)
  5.351 1 525-1 544MHz、1 545-1 559MHz、1 626.5-1 645.5MHz和1 646.5-1 660.5MHz频带不应用于任何业务的馈线链路。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准许卫星移动业务中在指定的固定地点的地球站,通过使用这些频带的空间站进行通信。
  5.351A 将1 525-1 544MHz、1 545-1 559MHz、1 610-1 626.5MHz、1 626.5- 1 645.5MHz、1 646.5-1 660.5MHz、1 980-2 010MHz、2 170-2 200MHz、2 483.5-2 500MHz、2 500-2 520MHz和2 670-2 690MHz频带用于卫星移动业务时,参见第212号决议(Rev.WRC-97)和第225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2 已废止。(WRC-97 SUP)
  5.352A 在1 525-1 530MHz频带内,除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以外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法国及第三区内的法属海外领地、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几内亚、印度、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坦桑尼亚、越南和也门在1998年4月1日前通知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WRC-97)
  5.353 已废止。(WRC-97 SUP)
  5.353A 1 530-1 544MHz和1 626.5-1 645.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9.11款的程序时,应优先安排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的频谱需求。卫星水上移动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应比在同一网路内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的优先权。(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525-1 559MHz和1 626.5-1 660.5MHz频带。
  5.355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黎巴嫩、马耳他、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540-1 559MHz、1 610-1 645.5MHz和1 646.5-1 66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MOD)
  5.355A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耳他、摩洛哥、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在2015年1月1日前,1 559-1 61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逾期不再有效。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不再在该频带批准用于固定业务的频率。
  5.356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使用1 544-1 545MHz频带,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57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卫星到航空器链路的延伸或补充时,在1 545-1 555MHz频带内也准许地面航空电台直接向航空器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发送。
  5.357A 1 545-1 555MHz和1 646.5-1 656.5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9.11款的程序,应优先安排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 至6 优先级信息的通信频谱需求。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 至6 优先级信息的通信应比同一网路中工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必要时可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 至6 优先级的信息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8 已废止。(WRC-97 SUP)
  5.359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波斯尼亚和黑赛哥维那、保加利亚、喀麦隆、西班牙、俄罗斯法国、加篷、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立陶宛、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斯威斯兰、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 550-1 559MHz和1 610-1 645.5MHz和1 646.5-1 6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避免在这些频带内设置新的固定业务电台。(WRC-03 MOD)
  5.360 已废止。(WRC-97 SUP)
  5.361 已废止。(WRC-97 SUP)
  5.362 已废止。(WRC-97 SUP)
  5.362A 在美国,1 555-1 559MHz和1 656.5-1 660.5MHz频带,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在必要时比同一网路中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更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应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 至6 优先级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WRC-97)
  5.362B 附加划分:2005年1月1日前,在德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波斯尼亚和黑赛哥维那、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尼日利亚、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 559-1 6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2010年1月1日以前,在沙特阿拉伯、喀麦隆、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里、毛里塔尼亚、叙利亚和突尼斯,1 559-1 6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逾期后,固定业务可以继续以次要使用条件使用到2015年1月1日,此后这项划分不再有效。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不再在此频带内为固定业务系统指配频率。(WRC-03 MOD)
  5.362C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耳他、摩洛哥、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在2015年1月1日前,1 559-1 61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这项划分逾期不再有效。敦促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不再在此频带为固定业务系统指配频率。(WRC-2000)
  5.363 替代划分:在瑞典,1 590-1 626.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0-1 626.5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5.366款(应用4.10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dB(W/4kHz)。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dB(W/4kHz)。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5.366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5.359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5.366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5.365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3.8-1 626.5MHz频带。
  5.366 1 610-1 626.5MHz频带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67 附加划分:1 610-1 626.5MHz和5 000-5 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68 关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 610-1 626.5MHz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5.369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布隆迪、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叙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斯威士兰、多哥和赞比亚,1 610-1 626.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与本款规定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WRC-03 MOD)
  5.370 不同业务种类:在委内瑞拉,1 610-1 626.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
  5.371 附加划分:在第一区,1 610-1 626.5MHz(地对空)和2 483.5-2 500MHz(空对地)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72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使用1 610.6-1 613.8M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援用29.13款)。
  5.373 没使用。
  5.373A 已废止。(WRC-97 SUP)
  5.374 在1 613.5-1 634.5MHz和1 656.5-1 660MHz频带内操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在5.359款所列国家内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5 1 645.5-1 646.5MHz频带由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以及用于卫星间的链路时,仅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76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航空器到卫星链路的延伸和补充时,在1 646.5-1 656.5MHz 频带内,也准许航空器电台直接向地面航空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发送。
  5.376A 在1 660.0-1 660.5MHz频带内操作的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7 已废止。(WRC-03 SUP)
  5.378 没使用。
  5.37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1 660.5-1 668.4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
  5.379A 敦促主管部门对1 660.5-1 668.4MHz频带内未来射电天文的研究给以一切切实可行的保护,特别是尽快消除1 664.4-1 668.4MHz频带内的气象辅助业务的空对地发射。
  5.379B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68-1 675MHz频带。(WRC-03 ADD)
  5.379C 在1 668-1 670MHz频带内为了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此频带内工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网络中的移动地球站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登记在频率登记总表中的射电天文台,在集中周期为2 000 秒的超过2%的时间里,在10MHz的频带内不能超过-181dB(W/平方米)和在20kHz频带内不能超过-194dB(W/平方米)。(WRC-03 ADD)
  5.379D 为了共享1 668-1 675MHz频带,卫星移动业务、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应该遵循第744号决议(WRC-03)。(WRC-03 ADD)
  5.379E 在1 668.4-1 675MHz频带内,在中国、伊朗、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气象辅助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不要在1 668.4-1 675MHz频带内实施新的气象辅助业务系统,而鼓励主管部门尽可能将气象辅助业务的操作转移到其他频带上。(WRC-03 ADD)
  5.380 各主管部门准备在世界范围内使用1 670-1 675MHz和1 800-1 805MHz频带实现公众航空通信。与航空器进行公众通信的系统,使用1 670-1 675MHz频带,限于从航空电台的发射,使用1 800-1 805MHz频带,限于从航空器电台的发射。
  5.380A 在1 670-1 675MHz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按照第670号决议(WRC-03)申报的已经存在的卫星气象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并不得限制其发展。(WRC-03 ADD)
  5.38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哥斯达黎加、古巴、印度、伊朗和巴基斯坦,1 690-1 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3 MOD)
  5.382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刚果、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也门,1 690-1 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 690-1 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款),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WRC-03 MOD)
  5.383 没使用。
  5.384 附加划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00-1 7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WRC-97)
  5.384A 依据第223号决议(WRC-2000),希望实施IMT-2000 的主管部门可使用1 710-1 885MHz和2 500-2 690MHz的整个频带或部分频带。这种划分并不排斥已得到划分的其他业务对这些频带的使用,并且在无线电规则中不具有优先权。(WRC-2000)
  5.385 附加划分:1 718.8-1 722.2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的频谱线观测。(WRC-2000)
  5.386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澳大利亚、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50-1 8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特别是对流层散射系统。(WRC-03 MOD)
  5.387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770-1 7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3 MOD)
  5.388 1 885-2 025MHz和2 110-2 200MHz频带旨在全球范围供希望实施IMT-2000 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使用不得排除已划分的其他业务使用这些频带。这些频带应按照第212号决议( Rev.WRC-97) 提供给IMT-2000 使用。( 见第223号决议( WRC-2000))(WRC-2000)
  5.388A 根据第221号决议(Rev.WRC-03)的规定,在第一区和第三区的1 885-1 980MHz,2 010-2 025MHz和2 110-2 170MHz频带,以及在第二区的1 885-1 980MHz和2 110-2 160MHz频带,可利用高空平流层平台(HAPS)作为基站提供IMT-2000 业务。把HAPS 作为IMT-2000系统基站的应用并不排斥在这些频带中其他已划分业务电台的使用,而且在无线电规则中这些业务间并没有建立优先级关系。(WRC-03 MOD)
  5.388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中国、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印度、伊朗、以色列、利比亚、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卡塔尔、叙利亚、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为了保护固定和移动业务(包括IMT-2000 的移动台)在这些国家的领土内免受“共信道干扰”,作为IMT-2000 基站的HAPS在5.388A款规定的频带内,在一个国家边境外的地球表面的同信道功率通量密度的不应超过-127dB(W/(平方米·MHz)),除非在HAPS 申报时已得到受影响的主管部门的明确同意。(WRC-03 ADD)
  5.389 没使用。
  5.389A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按照第716号决议(WRC-95)的规定方可使用1 980-2 010MHz和2 170-2 200MHz频带。这些频带不得在2000年1月1日前开始使用;而第二区的1 980-1 990MHz频带不得在2005年1月1日前开始使用。
  5.38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1 990MHz频带,对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尔、美国、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秘鲁、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C 卫星移动业务不得在2002年1月1日前开始使用第二区的2 010-2 025MHz和2 160-2 170MHz频带,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95)的规定。(WRC-97)
  5.389D 已废止。(WRC-03 SUP)
  5.389E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第二区的2 010-2 025MHz和2 160-2 170MHz频带不得对第一区和第三区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F 在阿尔及利亚、贝宁、佛得角、埃及、伊朗、马里、叙利亚和突尼斯,在2005年1月1日前,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MHz和2 170-2 200MHz频带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害这些业务的发展,前者业务不得要求得到后者业务的保护。(WRC-2000)
  5.390 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厄瓜多尔、苏里南和乌拉圭,在2005年1月1日前,卫星移动业务使用2 010-2 025MHz和2 160-2 170MHz频带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逾期使用这些频带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95)。(WRC-2000)
  5.391 在给2 025-2 110MHz和2 200-2 290MHz频带内的移动业务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不得引入ITU-R SA.1154 建议书中描述的高密度移动通信系统,并应在引入其他类型的移动通信系统时考虑此建议。(WRC-97)
  5.392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措施,保证2 025-2 110MHz和2 200-2 290MHz频带内的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空对空发射不对这些频带这些业务中的对地静止与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地对空、空对地和其他空对空发射施加任何限制条件。
  5.392A 附加划分:在俄罗斯,2 160-2 2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直至2005年1月1日。空间研究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在这个频带内操作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
  5.393 附加划分:在美国,印度和墨西哥,2 310-2 36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广播(声音)业务和补充的地面声音广播业务。这种使用仅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且要符合第528号决议(WARC-92)的规定。但不包括其决议中有关在上端25MHz内对卫星广播系统的限制。(WRC-2000)
  5.394 在美国,航空移动业务将2 300-2 390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在加拿大,航空移动业务将2 300-2 483.5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5.395 在法国和土耳其,航空移动业务使用2 310-2 360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3 MOD)
  5.396 在2 310-2 360MHz频带内按照5.393款操作卫星广播业务空间电台时,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在这一频带划分的业务,应按照第33号决议(Rev.WRC-97)进行协调和通知。补充的地面广播电台须在启用前与邻国进行双边协调。
  5.397 不同业务种类:在法国,2 450-2 5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款),这种使用须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或规划操作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5.398 对于2 483.5-2 500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
  5.399 在第一区,除了5.400款中所列国家以外,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5.400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布隆迪、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叙利亚、苏丹、斯威士兰、多哥和赞比亚,2 483.5-2 5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见5.33款),但须按照9.21款与本款规定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WRC-03 MOD)
  5.401 没使用。
  5.402 卫星移动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2 483.5-2 500MHz频带。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2 483.5-2 500MHz频带内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特别是可能落入划分给全世界射电天文业务的4 990-5 000MHz频带内的二次谐波辐射引起的干扰。
  5.403 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2 520-2 535MHz(2 500-2 535MHz频带到2005年1月1日为止)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以外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限于在国境内操作,援用9.11A款中的规定。
  5.404 附加划分:2 500-2 516.5MHz频带在印度和伊朗也可用于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限于国境内操作,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05 附加划分:在法国,2 500-2 5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这种使用须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或计划操作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5.406 没使用。
  5.407 在2 500-2 520MHz频带内,除非相关的主管部门同意,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阿根廷不得超过-152dB(W/平方米/4kHz)。
  5.408 已废止。(WRC-2000 SUP)
  5.409 主管部门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在2 500-2 690MHz频带内发展新的对流层散射系统。
  5.410 2 500-2 690MHz频带可用于第一区的对流层散射系统,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11 当在2 500-2 690MHz频带内规划新的对流层散射无线电接力链路时,应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这些链路的天线指向对地静止卫星轨道。
  5.412 替代划分:在阿塞拜疆、保加利亚、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 500-2 6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2000)
  5.413 促请主管部门在设计2 500-2 690MHz频带内的卫星广播业务系统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在2 690-2 700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
  5.414 划分给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的2 500-2 520MHz频带,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
  5.415 卫星固定业务在第二区使用2 500-2 690MHz,在第三区使用2 500-2 535MHz和2 655-2 690MHz频带,限于国内和区域内的系统,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并特别注意第一区的卫星广播业务。在空对地方向,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第21条的表21-4中规定的数值。
  5.415A 附加划分:在印度和日本,在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的条件下,2 515-2 535MHz频带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空对地)业务,仅限于在国境内使用。(WRC-2000)
  5.416 卫星广播业务使用2 520-2 670MHz频带,限于国内和区域内集体接收的系统,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WRC-03 MOD)
  5.417 已废止。(WRC-2000 SUP)
  5.417A 按照5.418款的规定,在韩国和日本,第528号决议的第3号决定(Rev.WRC-03)放松了对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补充的陆地广播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2 605-2 6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附加操作。但该使用仅限于作为国家覆盖的系统。而且在本款规定中所列国家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时有两个交迭的频率指配,其一遵循本款的规定,另一个遵循5.416款的规定。5.416款和第21条的表21-4 中的规定不再适用。在2 605-2 630MHz频带内,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使用应遵循第539号决议(Rev.WRC-03)的规定。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操作在2 605-2 630MHz频带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电台,在任何条件和调制方式下,其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下面的限定值:
      -130        dB(W/(平方米·MHz))  当0° ≤ θ ≤ 5°时
      -130 + 0.4(θ-5)dB(W/(平方米·MHz))  当5° < θ ≤ 25°时
      -122        dB(W/(平方米·MHz))  当25°< θ ≤ 90°时
      其中,θ是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的到达角,单位为度。在任意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这些限定值可被超出。作为上面这些限定值的一个例外,在韩国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网络中,在其主管部门通知的卫星广播业务(BSS)(声音)系统周围1 000 公里的地面区域内,在到达角超过35°时,-122dB(W/(平方米·MHz))的功率通量密度值应该被用做根据9.11款协调的门限。(WRC-03 ADD)
  5.417B 在韩国和日本,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MHz频带须援用关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9.12A款的规定。22.2款不适用。但是,对于在2003年7月5日前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22.2款仍继续适用。(WRC-03 ADD)
  5.417C 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MHz频带应遵循9.12款(WRC-03)的规定。(WRC-03 ADD)
  5.417D 对于在2003年7月4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和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语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MHz频带须援用9.13款的规定,22.2款不适用。(WRC-03 ADD)
  5.418 附加划分:在韩国、印度、日本、巴基斯坦和泰国,2 535-2 655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补充的地面广播业务。这种使用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须遵守第528号决议(Rev.WRC-03)。5.416款的规定和第21条的表21-4 不适用于这一附加划分。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应用须遵循第539号决议(Rev.WRC-03)。对于在2005年6月1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仅限于国家覆盖。对于在2005年6月1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的操作在2 630-2 655MHz频带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电台,在任何条件和调制方式下,其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下面的限定值:
      -130         dB(W/(平方米·MHz))   当0° ≤ θ ≤ 5°时
      -130+ 0.4 (θ-5) dB(W/(平方米·MHz))   当5° < θ ≤ 25°时
      -122         dB(W/(平方米·MHz))   当25°< θ ≤ 90°时
      其中,θ是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的到达角,单位为度。在任一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这些限定值可被超出。作为上面这些限定值的一个例外,在其主管部门通告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周围1 500 公里的地面区域内,-122dB(W/(平方米·MHz))的功率通量密度值应该被用做根据9.11款协调的门限。此外,在俄罗斯的领土上的任何地点,功率通量密度值不应超过-100dB(W/(平方米·MHz))。另外,在本款规定中所列国家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时有两个交迭的频率指配,其一遵循本款的规定,另一个遵循5.416款针对在2005年6月1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的系统。(WRC-03 MOD)
  5.418A 在5.418款中列出的第三区的某些国家,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被认为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使用2 630-2 655MHz频带须援用9.12A款的规定22.2款不适用。对于被认为在2000年6月3日前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22.2款仍继续适用。(WRC-03 MOD)
  5.418B 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8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30-2 655MHz频带,须援用9.12款的规定。(WRC-03 MOD)
  5.418C 对于在2000年6月2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和按照5.418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30-2 655MHz频带须援用9.13款的规定,而22.2款规定不再适用。(WRC-03 MOD)
  5.419 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的2 670-2 690MHz频带,应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在这频带内引入卫星移动系统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1992年3月3日以前在这一频带内操作的卫星系统。这一频带内的卫星移动系统的协调应按照9.11A款进行。
  5.420 2 655-2 670MHz频带(2 655-2 690MHz频带至2005年1月1日)也可用于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除航空卫星移动以外),但仅限于国境内操作,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应用9.11A款进行协调。
  5.420A 附加划分:在印度和日本,如按照9.21款达成协议,2 670-2 690MHz频带到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地对空)业务,仅限于在其国境内使用。(WRC-2000)
  5.421 已废止。(WRC-03 SUP)
  5.42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加蓬、格鲁吉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刚果民主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也门,2 690-2 7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这种使用限于1985年1月1日前开始操作的设备。(WRC-03 MOD)
  5.423 在2 700-2 900MHz频带中,准许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同等条件操作。
  5.42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2 850-2 9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供岸基雷达使用。
  5.424A 在2 900-3 100MHz频带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ADD)
  5.425 在2 900-3 100MHz频带内,船载询问应答器系统(SIT)应限于2 930-2 950MHz子频带。
  5.426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2 900-3 100MHz频带限于陆基雷达。
  5.427 在2 900-3 100MHz和9 300-9 500MHz频带内,雷达应答器的应答不能与雷达信标(RACONS)的应答相混淆,但应当注意本规则4.9款,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船舶雷达或航空雷达产生干扰。
  5.428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古巴、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3 100-3 3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42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中国、刚果、韩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也门,3 300-3 4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地中海沿岸国家不得要求无线电定位业务保护其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5.430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古巴、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3 300-3 4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431 附加划分:在德国、以色列和英国,3 400-3 475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业余业务。(WRC-03 MOD)
  5.432 不同业务种类:在韩国、日本和巴基斯坦,3 400-3 5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见5.33款)。(WRC-2000)
  5.433 在第二区和第三区,3 400-3 60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但促请在这个频带内运用无线电定位系统的主管部门,于1985年前停止工作。1985年以后,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卫星固定业务,并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提出协调要求。
  5.434 已废止。(WRC-97 SUP)
  5.435 在日本,在3 620-3 700MHz频带内不包括无线电定位业务。
  5.436 没使用。
  5.437 已废止。(WRC-2000 SUP)
  5.438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 200-4 400MHz频带,专供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无线电高度表和在地面上的有关应答器使用。但是可准许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的无源遥感以次要使用条件在这一频带内工作(无线电高度表不对其提供保护)。
  5.439 附加划分:在伊朗和利比亚,4 200-4 400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2000)
  5.440 可批准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空对地传输使用4 202MHz频率,地对空传输使用6 427MHz频率。这种传输应限定在这些频率的±2MHz范围内,并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441 卫星固定业务应按照附录30B 的规定使用4 500-4 800MHz(空对地),6 725-7 025MHz(地对空)频带。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应按照附录30B 的规定使用10.7-10.95GHz(空对地)、11.2-11.45GHz(空对地)和12.75-13.25GHz(地对空)频带。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10.7-10.95GHz(空对地)、11.2-11.45GHz(空对地)和12.75-13.25GHz(地对空)频带,应按照9.12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进行协调。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中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适用5.43A款。上述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2000)
  5.442 在4 825-4 835MHz和4 950-4 990MHz频带内,给移动业务的划分限于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443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根廷、澳大利亚和加拿大,4 825-4 835MHz和4 950-4 99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见5.33款)。
  5.443A 已废止。(WRC-03 SUP)
  5.443B 为了不对操作在5 030MHz以上的微波着陆系统造成有害干扰,由操作在5 010-5 030MHz频带内的任何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系统的所有空间站在5 030-5 150MHz频带内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150kHz带宽内不超过-124.5dB(W/平方米)。同时,为了不对4 990-5 000M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运行在5 010-5 030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系统应遵循第741号决议(WRC-03)所规定的在4 990-5 000MHz频带内的限定值。(WRC-03 MOD)
  5.444 5 030-5 150MHz频带将用于国际标准系统(微波着陆系统)精确进场和着陆。在本频带中,这种系统的需求优先于其他用途,为了使用本频带,应援用5.444A款和第114号决议(Rev.WRC-03)。(WRC-03 MOD)
  5.444A 附加划分:5 091-5 15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这个划分限于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轨道卫星移动系统的馈线链路,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在5 091-5 150MHz频带内,下列条件也是适用的:
      -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5 091-5 150MHz频带应遵守第114号决议(Rev.WRC-03);
      -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对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5 000-5 091MHz频带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国际标准系统的需求不能满足时,应优先于这一频带的其他应用;
      - 在2012年1月1日以后,提供非对地静止卫星移动系统馈线链路的地球站将不进行新的指配;
      - 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卫星固定业务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相比应成为次要业务。(WRC-03 MOD)
  5.444B 附加划分:5 000-5 01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业务。见第603号决议(WRC-2000)。
  5.444C 附加划分:5 010-5 030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空对空)业务。为了不对工作在5 030MHz以上的微波着陆系统产生有害干扰,5 030-5 150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系统中的所有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意的150kHz的频带内不能超过-124.5dB(W/平方米)。为了不对工作于4 990-5 000MHz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工作在5 010-5 030MHz频带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地)业务的所有空间站在任何射电天文观察点超过2%的时间里,在任意的10MHz带宽内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不能超过规定值-171dB(W/平方米)。使用该频率,应援用第604号决议(WRC-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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