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下半年,有关部门将水泥、焦炭、电石、铁合金、平板玻璃和钢铁(第二批)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分解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公布小火电、小钢铁淘汰企业名单及各地执行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对电力、钢铁行业“上大压小”的要求和其他政策规定,确定时限要求,确保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和核准的项目。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尽快在全国推广。继续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出台《中央财政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央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的支持和鼓励;地方也应创造条件,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全年关停100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3000万吨和落后炼钢产能3500万吨。
四是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近期出台《财政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改造后实际形成的节能量给予奖励,抓紧落实中央财政新增安排的70亿元,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约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抓紧制定《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今年要力争推广5000万只节能灯。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建设农村户用沼气250万户。安排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财政资金40亿元,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其中,中央财政新增安排的30亿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中西部污水管网建设予以补助。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一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同时发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政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确保按规划进度完成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任务。二是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征收率。2010年之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要提高到每立方米供水0.8元以上。三是工业废水治理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将企业二氧化硫和COD排污收费逐年提高到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四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五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
五是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公布千家企业能源审计和利用状况报告,开展重点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总结推广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经验,公布和启动第二批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年内发布粗钢、水泥、烧碱、火电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督促各地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督促北方采暖地区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分解到各城市,启动30个更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200个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在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城市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一批重点建筑设分项计量装置。制定交通行业节能中长期规划,开展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港口节能示范活动。中央国家机关更换全部非节能灯具,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节能诊断、分项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在用“黄标车”更换工作。
六是强化污染防治。重点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今年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都要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对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和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足80%的扣减脱硫电价并处5倍罚款。要求燃煤机组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有关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加快实施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推动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设施投运率。9月底前将“十一五”全国城市污水处理新增能力、COD削减量及污水处理率等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区、市),并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进、出水口位置安装24小时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监控。抓紧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驻厂员制度,负责现场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建立公告制度,每年公告各省(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抓紧编制并实施“三河三湖”等12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规划内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按期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群众饮水用水安全。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发展有机农业,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逐步实行定额供应化肥、农药,禁止生产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加大畜禽养殖场管理和污染物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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