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联网核查中不合规机构的监测。
接口行在向联网核查系统发送请求报文时,其请求报文中的上报机构代码和核查机构代码必须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银行机构代码。同时,接口行的所有营业网点进行联网核查时均应使用其自身的银行机构代码,不得使用其他营业网点或上级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各接口行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交联网核查请求报文,否则联网核查系统将相关营业网点认定为不合规机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定期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辖内联网核查的情况进行监测。经监测 发现不合规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该不合规机构隶属的银行机构,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于以不合规机构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查实后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对接口行接口程序的监督检查。
采用接口方式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下发的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接口规范进行行内业务系统改造和相关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行的接口程序应能对提交的公民身份号码按照公民身份号码编制规则进行合规性校验,并能实现15位公民身份号码向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转换。
目前已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下发的相关接口规范对其相关程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接口规范的,接口行应尽快修改完善。人民银行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各接口行的接口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五、进一步加大联网核查系统的推广应用力度
银行机构应加大行内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力度,确保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现本行所有营业网点接入联网核查系统。联网核查业务响应速度较慢的银行机构,应采取增加网络带宽、更新设备等措施,提高联网核查业务响应速度。接口行应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字符终端更换计划,确保在2007年12月底前实现每个营业网点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用于核对被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情况特殊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至迟应于2008年6月底之前达到上述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协调有关省级信用联社,督促其加快相关农村信用社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改造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辖内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情况以及PC机或图形终端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过渡期间,暂未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银行机构网点应在办理规定业务前通过其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无上级机构或上级机构无法联网核查的应通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因交通不便等因素当天到上级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现场进行联网核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委托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辖内所有营业网点都能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