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略)
2.出口全地形车企业须提交的材料清单(略)
3.出口全地形车工厂条件检查表(略)
4.生产单元的划分(略)
5.产品符合性申明(略)
6.出口全地形车相关标准目录(略)
附件2:
出口全地形车口岸检查要点
一、包装方面
1.包装箱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c)数量;
d)总质量;
e)发动机/电动机出厂编号;
f)VIN代码(或美国OFFROAD车辆识别码要求的产品编码PIN码)。
2.包装箱应牢固可靠,标记清晰。
3.汽动全地形车,包装应按整车油封技术进行油封。应放尽燃油箱和化油器中的燃油,关闭阻风门。
4.电动全地形车,包装箱内应附有与产品规格相配套的蓄电池、充电器、保险丝。
5.出厂的车辆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及保修单(或保修手册)。
二、标识方面
1.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2.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
3.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VIN或PIN)打刻在车架上。同一车辆的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机体上且能永久保持。
5.轮胎两侧面均应有标记工作时的充气压力和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在轮胎的一侧应标明制造年份和月份;无内胎轮胎应标有“TUBELESS” (“无内胎”)字样。
6.在车身等显眼的部位应有醒目的安全警告语和适合正常行驶的年龄警示语。
7.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有关车辆的安全警告、使用操作和维护的完整说明。
8.儿童用全地形车应同时符合玩具类相关规定的标识与说明。
三、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