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工作规范所称全地形车是指一种被设计成不在公路上行驶的,使用低压轮胎,用方向把或方向盘操纵行驶方向的车辆。
  第三条 出口全地形车生产企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通过。
  第四条 出口全地形车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2)具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3)具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每一规格型号的出口产品应具有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时,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见附录1);
  2)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厂概况(应包含工厂一般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主要检测设备清单);
  5)产品描述(应包含关键零部件清单);
  6)产品技术标准;
  7)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8)企业提交材料清单汇总表(见附录2)等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审查企业时,应对出口全地形车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要求见附录3),按生产单元的划分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封样并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生产单元的划分见附录4)。
  第七条 未经审查合格生产企业的全地形车不许出口。
  第八条 审查合格生产企业报检时随附生产企业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录5)。凡结构、关键零部件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审查。企业应如实申报,谎报、瞒报一经查实,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原则,对审查通过的出口全地形车产品进行现场检验,进口国有规定要求的按照进口国标准检验,进口国没有规定要求的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相关标准见附录6)。
  第十条 按来样生产或经顾客验证的全地形车,同时应符合进口国标准。
  第十一条 儿童用全地形车应同时符合玩具类相关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