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2007年9月8日 国质检检函[2007]75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安全,确保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在生产、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总局《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函[2001]213号)的要求,从源头上抓好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企业的质量管理,落实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出口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生产工艺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帮助生产企业了解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二、根据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流向管理,严禁未经检验的或经检验、查验不合格的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出口。
  三、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检检函[2001]213号通知的规定,坚持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和常规检验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在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首次出口或其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必须进行打火机全项型式试验,全项型式试验必须由总局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进行常规检验。
  四、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应严格依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标准进行,对于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高于我国标准的,要按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
  五、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审核企业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性及相应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条件,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严格实施批批检验及其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工作。
  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口岸查验工作,对经查验不合格的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要求出口商立即将货物退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处理。如情节严重,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