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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30日 国质检执联[2007]4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现就列为专项整治重点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具体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列入全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中,有5类是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低压电器、汽车配件、电线电缆)。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总局的要求,结合当地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对5类产品的集中整治和严格监管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各地要针对当地5类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分布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逐一明确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全面整治。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要作为查处和监管的重点,通过集中整治限期解决问题。(1)出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企业;(2)产品获证后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企业;(3)擅自改变获证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结构和设计的企业;(4)国家产品监督抽查、地方产品监督抽查以及认监委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5)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的获证企业等。
  二、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5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获证企业生产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100%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规定;出现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不合格产品100%召回;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基本解决无证出厂销售的问题,重点区域无证出厂、销售违法行为基本得到杜绝。
  三、工作措施
  (一)严把强制性认证产品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产品出厂销售行为。
  各级质检部门要严格依照《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把好强制性认证产品市场准入关。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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