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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5-01-01-01   农艺工
  2     5-04-03-01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3     X5-01-01-05   农作物种子加工员(☆)   试行
  4     X5-03-05-07   宠物医师(☆)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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