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5-01-01-01 农艺工
2 5-04-03-01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3 X5-01-01-05 农作物种子加工员(☆) 试行
4 X5-03-05-07 宠物医师(☆)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