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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7号),为进一步做好高级技工学校申办、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资格

  符合《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要求,并列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发展规划的学校,具有申办资格。

  二、评审程序

  (一)学校按照《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附件1)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评审表,并进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论证。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办报告、《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附件2)和评审表等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办学校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达到450分及以上学校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三)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高级技工学校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高级技工学校评审专家组由技工学校国家级督导员等有关专家组成。

  (四)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拟定高级技工学校名单,并报送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五)拟定的高级技工学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批准为高级技工学校。

  三、申报材料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申办材料包括:

  1.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函(函中应明确拟设高级技工学校的名称);

  2.本地区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

  3.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学校申办报告和《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

  5.申办学校和省级专家填写的《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

  6.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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