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7]30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诉讼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不应准予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第三条 诉讼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收费,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诉讼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