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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07]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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