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大事记。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为: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重要活动应安排速记,详尽记录业务研讨情况。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三十八条 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可申请按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律师培训课时,并颁发课时证明。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事先向全国律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全国律协。
第六章 经费与公章管理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委员缴费、全国律协拨款、地方律协支持、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需要额外申请费用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将项目和经费预算报全国律协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可由全国律协财务部门代管,也可由委员会设专门帐户自行管理,但须接受全国律协监督,实行全国律协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双重监督。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经费管理实行年度自动结转。
第四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全国律协统一制作,并由全国律协业务部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律师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