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律师协会推荐委员直接报全国律协业务部。
委员会推荐候选人须由两名以上委员提名,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被推荐人所在省级律师协会审核同意,报全国律协业务部。被推荐人经评审程序确定后,通知所推荐专业委员会和被推荐人所属省级律师协会。
第二十条 被推荐人应该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由省级律师协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寄送全国律协业务部。
省级律师协会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被推荐人是否符合第十八条所列条件;
(二)被推荐人执业品纪情况;
(三)被推荐人是否积极参加当地行业公益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经候选人推荐程序后,由全国律协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地方律协相应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为委员,可以吸收专业人士、外国律师为特邀委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责任和义务是:
(一)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
(二)积极参与律师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建设;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恪守律师执业准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五)在执业地热心倡导和组织律师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二十四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委员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本委员会主任、执委会和全国律协业务部。
第二十六条 委员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的须告知主任或执委会。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