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三)经授权代表全国律协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四)提名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制定本委员会活动细则;
(六)提出年度活动预算,管理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与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八)与地方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
(九)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十)向全国律协业务部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十一)向委员会做出年度述职报告;
(十二)完成全国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会成员本人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的,经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也可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执委会成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由全体委员民主推荐或全国律协秘书处提名新一届管理机构候选人,报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备案。连选可连任。
主任、副主任、执委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于改选后两个月内提出三年工作规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各专业委员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全国律协业务部。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或在行政、司法机关、教学单位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业务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九条 推荐委员候选人,采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推荐和委员会推荐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