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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是:

  (一)开展业务和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作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

  (三)积极主动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就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论证,就重大社会事件提出法律意见;

  (五)起草律师业务规范、指引和标准;

  (六)广泛建立社会联系,形成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拓展业务,履行职责;

  (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八)重视培训工作,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

  (九)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十)推动地方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

  (十一)全国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管理机构可采取主任副主任形式,也可采取执委会形式,采取其它管理形式的须经全国律协秘书处同意。

  执委会可以指定执行主任。执行主任可实行轮值。其任期由执委会集体决定。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执委可由全体委员民主提名,或全国律协业务部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执委会委员应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会成员均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经常性的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会议制度,沟通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订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中期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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