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是:
(一)开展业务和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作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
(三)积极主动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就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论证,就重大社会事件提出法律意见;
(五)起草律师业务规范、指引和标准;
(六)广泛建立社会联系,形成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拓展业务,履行职责;
(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八)重视培训工作,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
(九)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十)推动地方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
(十一)全国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管理机构可采取主任副主任形式,也可采取执委会形式,采取其它管理形式的须经全国律协秘书处同意。
执委会可以指定执行主任。执行主任可实行轮值。其任期由执委会集体决定。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执委可由全体委员民主提名,或全国律协业务部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执委会委员应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会成员均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经常性的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会议制度,沟通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订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中期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