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为了适应新形势对专业委员会职能和工作开展的要求,全国律协对2002年3月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的《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2007年7月3日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律协设立专业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律师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形成专业人才智库,促进律师在改革开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全国律协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主任联席会议由全国律协分管会长、常务理事、业务部负责人、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和评优。
第五条 全国律协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究,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准,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拟定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