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