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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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