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 招标文件
第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 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