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9月3日 国质检通[2007]42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检,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努力建立一个制度完善、管理有力、业务过硬、竞争有序、稳定发展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实行检疫处理单位总量控制,有效整合系统内单位,合理利用系统外检疫处理资源;
2.严格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3.规范统一操作规程、收费标准、财务管理,重大业务决策公开透明;
4.严格执行人员回避制度。
二、加强检疫处理单位的管理
系统内的检疫处理工作统一由各局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对其他企业单位从事此项工作的应进行整合、归并,协会和中检集团公司不再参与检疫处理工作。
系统外的社会企业可以申请从事检疫处理业务。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核准,取得核准证书,并按核准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和业务种类从事检疫处理工作。总局将加强对这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疫机构已经与系统外企业合资参股从事检疫处理业务的,应立即撤资、撤股。
三、完善与防化部队的合作机制
总局将与防化部队重新协商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开展技术合作、科技攻关等方面的原则,就防化部队从事检疫处理的业务种类、从业区域、收费标准、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提出指导意见。直属局与防化部队合作的,需先征求总局同意后协商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具体合作事宜。
四、明确财务管理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3]77号)文件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检疫处理工作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收取的检疫处理费可作为经营服务收入管理。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