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4号--关于批准对玉泉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3. 卫生要求:

  表5 
玉泉酒卫生要求


┌────────────────────┬───────────────────┐
│        项           │       指    标       │
│           目         │                   │
├────────────────────┼───────────────────┤
│甲醇,g/L                │         0.4         │
│     ≤              │                   │
├────────────────────┼───────────────────┤
│杂醇油,g/L               │         2.0         │
│ ≤                  │                   │
├────────────────────┼───────────────────┤
│铅,mg/L                │         1.0         │
│ ≤                  │                   │
├────────────────────┼───────────────────┤
│锰mg/L                 │         2.0         │
│ ≤                  │                   │
├────────────────────┴───────────────────┤
│注1:以上系指60度蒸馏酒标准,高于或低于60度时,按60度折算。           │
└────────────────────────────────────────┘

  三、专用标志使用

  玉泉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玉泉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