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和报表附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同时按规定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对调整事项进行说明。
(二)对于涉密企业、境外企业等无法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经报国资委备案后,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三)2007年已执行新准则和2008年拟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将首次执行新准则的期初数据纳入审计范围。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决算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执行新准则企业的期初数调整、金融资产(负债)分类、预计职工辞退补偿、递延所得税调整、有关折现率确定、公允价值使用等事项,并发表审计意见。
(四)承担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内审机构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的过程中,对境外子企业会计制度与政策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以及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报表项目转换的规范性进行复核。
(五)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协调,在制订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监事会提出的重点事项予以关注,进一步完善有关审计工作内容。
十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表的层层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决算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报表各项指标数据填报真实完整、不重不漏,表内项目及各表指标数据之间以及报表与附注、专项说明相关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正确。财务决算报表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各1份)。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企业集团应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同时附报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纸质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二)企业三级(含三级)以上子企业以及所属三级以下上市公司、财务公司等重要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