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总局设在珠海检验检疫局的动物疫情信息中心和设在检科院的植物疫情信息中心要及时准确收集境内外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并研究提出应对建议。
(十九)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进出口农产品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出口产品在境外遭遇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地反馈给检验检疫机构,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帮助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总局对外交涉。
(二十)对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总局将向系统发布警示通报,并向输出国有关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加强信息宣传,树立和维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形象
(二十一)要全面掌握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用事实和数据说明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展示中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做法,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
(二十二)完善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问题和改进措施的信息。一旦发生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
(二十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出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弄虚作假行为和进口农产品发现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要积极回应境内外媒体对我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歪曲和不实报道,加强舆论引导,防止恶意炒作。
六、加强对外磋商,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二十四)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借保护人类生命和动植物健康之名,行贸易保护和歧视之实的行为,及时澄清事实,正面回应,巩固和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
(二十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总局和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已建立的SPS磋商合作机制,加强对话和沟通,以科学的态度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十六)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工作。对我出口农产品遭遇的技术壁垒,要通过技术层面磋商,必要时借助外交、经贸等途径加以推动解决,要善于运用WTO规则维护我合法权益。
(二十七)加强反制措施,增加解决问题的筹码。及时发现和收集进口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无害化、退回、销毁或暂停进口等措施,增加我对外交涉的筹码,争取工作的主动性,推动我国出口农产品遇到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