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把入境关口,构筑外来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防控体系
(十)完善风险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进口农产品风险分析工作,为科学制定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提供决策依据,将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纳入双边签署的协议中。
(十一)强化进口检疫审批制度。要加强对进口敏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完善电子审批的初审、批准和监督工作,在检疫许可证中明确进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根据审批情况,及时掌握进口农产品的动态。
(十二)要加强对进口农产品尤其是水果、大豆、小麦、饲料、种子苗木和活动物、木质包装等高风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动植物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
(十三)建立进口企业备案管理制度。要对进口农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从2007年12月1日起,只有经过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才能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检疫审批和报检工作。进口农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四)完善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制度。建立进口农产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依据进口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对于风险高的产品要加严查验、批批扣检。将进口农产品违规企业包括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十五)严格企业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查实,进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完善检疫处理制度。对经检验检疫发现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进口农产品,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退回处理或销毁处理。对非法进口的水果、种苗和胚胎精液等动物遗传物质,要100%进行销毁处理。
四、完善应急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十七)在现行《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基础上,制定并发布《进出境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