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7〕43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关系人体健康,关系对外贸易,关系国家形象。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各局要积极投身到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去,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中遇到的难题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务求扎实推进,标本兼治,推动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坚持源头抓起,构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所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存放单位纳入注册登记范围。从2007年10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稻草加工热处理企业不得出口;从2007年10月15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出口;从2007年11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不得出口;从2007年12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的种苗花卉不得出口;从2008年4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加工的其他农产品不得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