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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中心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授权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授权,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授权6个月,暂停期间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一)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检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定期监督评审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
  (三)未按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上一年度与授权有关的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的;
  (四)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验能力不能持续维持或者其检验水平与其它同类检验机构相比已明显落后的;
  (五)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等活动的;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的;
  (八)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其撤销授权:
  (一)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授权的;
  (三)超出授权范围或者在暂停期间内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国家质检中心自被撤销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停止或者撤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自注销或者撤销授权之日起30日内将国家质检中心印章、授权标志章和授权证书交还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注销或者撤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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