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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全地形车企业:

  2007年8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2007年第131号),决定临时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企业在出口该公告所列产品时,须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合格后方能出运。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该公告自2007年8月30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76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即日起我局按照《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暂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台州出口全地形车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审查,审查合格后接受企业出口报检,并按《工作规范》所列的相关标准进行批批检验,合格一批,放行一批。希各有关企业及时到我局机电检验处(联系人:金帅 王俊杰,联系电话:88686261 88686259)领取企业备案、登记材料,并按照要求准备、提交申请审查资料。

  2.对于在该公告生效日期前已发货至口岸的全地形车产品,在报检单位合理说明情况,并声明已了解公告内容和愿意接受相关检验监管的情况下,可向各口岸局报检,经口岸局检验合格,准予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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