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为保荐人的批复
(证监发行字[2007]283号)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请示》(信证报[2007]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
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注册登记为保荐人。
二、核准徐克非(身份证号:310112197306130015)、徐海啸(身份证号:420202197207031212)、叶海钢(身份证号:330802197707273411)、郑伟(身份证号:372430197202150013)、李文涛(身份证号:341023197508246016)、陈仕强(身份证号:330106196811030551)注册登记为你公司的保荐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