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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文件精神,各地新成立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可通过省(区、市)委宣传部上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即享受免征1至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积极与当地电影和税收主管部门联系,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一个地级市院线公司建一个数字电影地面卫星接收站(简称卫星站),为所属农村放映队供片。需安装卫星站的,由所在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书面申请,电影局会同国际合作司批准后授权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负责安装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或委托招标选定农村电影放映队。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放映队,均可以参加竞标,获得政府资助的放映设备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中标的放映队须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放映合同,确保完成政府规定的公益放映任务。院线公司对放映队及放映活动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在确保公益放映场次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数字院线公司面向市场跨地区经营,可以采取售票放映、包场放映、影企联姻、广告经营等多种方式,实行优惠价格、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允许个人购买经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通过并报科技司审核认定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用于农村电影放映,但须加入经批准成立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与院线内其他放映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数字电影放映前,可播放广告,时间总长不超过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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