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政府资助的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中央财政资助的设备,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负责集成、组织培训、协调售后服务等工作;地方购买的设备,由地方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成、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也可委托中国电影器材公司代理以上业务。
第九条 政府资助的电影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各地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资助设备由省(区、市)或市(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可以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使资助的设备保值增值。
第十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放映设备登记、分配、使用、维护、管理、检查制度,确保每套放映设备与放映队、放映场次挂钩,实现有效使用。
第四章 市场运营
第十一条 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责全国公益性农村数字电影的发行,公司受总局委托代国家统一采购农村电影公益版权,使用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服务平台发布影片信息、接受订购、统一结算、统计数据等。同时,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也应积极代理或自行购买非公益数字电影版权,通过总局数字电影节目管理中心在线订购网站向全国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发行经营。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组建以市(地)为龙头,各县(市)参股,并可吸纳社会资本参股,以乡、村放映点为基础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推动院线制、股份制改革,实行企业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公益版权节目和政府场次补贴。社会资金、民营资本从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也要按照《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组建院线后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并享受公益版权节目和政府场次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充分发挥经济、政策和市场优势,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参照浙江、广东佛山等试点地区经验,自行制定农村电影发展规划,为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提供必要的设备投入和场次补贴,为从事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的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引导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开拓市场,实现农村电影规模化运营、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