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总体要求,全面组织和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协调解决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制定数字放映计划和设备资助、场次补贴计划;
(四)审批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方案,审核放映计划;
(五)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六)组织招标采购设备、协调购买影片公益版权、节目加工制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方案,落实本地财政配套资金,制定放映计划、制定设备资助和场次补贴办法;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推动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
(三)组织招标本省(区、市)配套资金购置的数字放映设备,所购设备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和规范,经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通过并报科技司审核认证;
(四)监督放映质量,落实放映场次,组织放映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好政府资助的设备及数字节目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 放映设备
第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农村数字电影服务平台。负责公益影片数字化转换、存贮、压缩、打包、加密、卫星传输、硬盘配送等技术服务,并受政府委托在各地建立卫星接收站;负责数字影片信息网站和在线订购网站的更新和维护;负责为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提供可分类查询、分类统计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监管公益影片的放映情况。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规范,研发、生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进行技术检测,报科技司审核后发放设备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