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发[200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合,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器材公司:
为加快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范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现将《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加快农村数字电影发展,保障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的顺利推进,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依照《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工作方案。要积极探索“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新思路,加快农村电影数字化进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院线制、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影的繁荣发展,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 要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重点用于购置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提供放映场次补贴。所需经费按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东部地区由本省(区、市)各级财政自筹解决,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按不同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本省各级财政解决。各地要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影片充足供应,确保资助设备有效使用,确保政府场次补贴按时到位,确保一村一月看一场电影的公益放映到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化部共同成立国家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