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209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会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