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
(民发〔2007〕14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就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内部制度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
二、主要内容
一是总结经验,建立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做法和经验,制定政策措施,对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予以规范,建立指导、检查和监督机制。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同时,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不同的行(事)业类别,依靠和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特点,分别制定承诺服务行业标准。
三是明确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方式。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方式,包括上墙悬挂有关证书和展示有关信息的展板,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披露等,将有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正本)等,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