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7]166号)
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厦国期综字[2007]第13号)以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核准你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经营范围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向我会申请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应当自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报厦门证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