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7]191号)
中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股权及注册资本的申请》(中山期[2007]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
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
二、核准你公司股权由上海迈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深圳市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变更为:上海迈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J.P. MORGAN BROKING (HONG KONG) LIMITED 出资2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深圳市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
三、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并于取得《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证书复印件报广东证监局备案。
四、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章程报广东证监局备案。
五、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验资手续,并于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资报告》报广东证监局备案。
六、你公司应当自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验资报告》向我会申请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应当自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广东证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