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对原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进行清理的通知
(劳社外司函[2003]96号 2003年7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5号令)已于2002年5月14日下发,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1992年原劳动部颁布的《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根据15号令,2002年5月14日前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在规定实施之日起90日内重新申请许可证和登记注册,但目前人有部分机构持原经营许可证从事境业中介活动。
为整顿境外就业中介市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避免新旧两证同时使用造成混乱,我部将对目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持证情况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劳动保障厅(局)对目前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机构的持证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8月1日前告我司和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二、对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机构,请各地劳动保障厅(局)督促其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对不重新申请许可证的,应停止其境外就业中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