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筹建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7〕1254号)
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共同提交的关于筹建中外合资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筹建一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筹建组,负责具体筹建事宜,筹建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