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保险费发票送到各自的集中打印点。
(三)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将各地保单数据传送到各集中打印点,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打印装订成册,再传递到各地级市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由各中心支公司交付投保人。
四、保险费发票使用情况报送
(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表一)。
(二)各地级市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表二)。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见附件2表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存根数据应保存5年。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市分公司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实施全国统一的集中出单、出票系统,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附件: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2.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2
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表一 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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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所属区│机构名称│发票代码│期初数量│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作废数量│期末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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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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