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2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问题的请示》(沪地税征〔200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实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票据打印等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经研究,同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实施集中打印全国统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太平人寿保险费发票》),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集中打印发票的时间和区域
从2008年1月1日起,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上海市、天津市)打印保单(即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1)。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