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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的通知
(商运发[2007]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商运发[2007]357号),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从组织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宰厂管理三方面对各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外公布评价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商务部采用综合评价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价。

  (二)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此体系对辖区市(地、州)和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价。

  二、评价指标

  评价系统包括组织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宰厂管理三部分20顶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分为得分项100分、加分项100分和扣分项150分。

  (一)组织工作。包括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整治方案,签订目标责任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完成情况以及信息数据报送质量和实效等5项评价指标。其中得分项5项,共15分;加分项2项,共10分;扣分项5项,共50分。

  (二)打击私屠滥宰。包括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执法检查情况、举报投诉和私屠滥宰曝光处理情况、定点屠宰量变化情况、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数以及查获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数量等9项评价指标。其中得分项6项,共70分,加分项5项,共85分,扣分项5项,共70分.

  (三)定点屠宰厂管理。包括制订《设置规划》、执行《设置规划》情况、屠宰厂设备设施状况、生产检验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进厂验收等制度建立情况以及肉品检验人员培训情况等6项评价指标。其中得分项6项,共15分;加分项1项,共5分;扣分项6项,共30分。

  三、评价方式

  (一)根据各地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评价。按照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表(见附件)的要求,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上填报的方式,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系统自动评价,每周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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