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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为保障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工作,及时做好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新会计准则及时、顺利施行。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调整到位。2007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使用实际交易数据对部分基金(见附件1)进行核对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业务系统。相关托管银行应于6月19日前将测试情况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会计部。未列入名单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制定并实施业务系统的测试计划,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三、为避免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大幅波动,基金管理公司应测算首次全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增减变化。测算结果表明对净值影响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事先在投资运作、基金份额申购安排等方面采取各种合理措施,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2007年7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绝对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0.5%。

  四、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全面梳理所管理的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至2007年7月1日尚未到期的合同,并将该类交易合同交由会计核算部门,核实相关账务处理。对此前未按经济实质计为回购业务的交易,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2007年7月1日后新发生的回购交易,均应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经济实质进行账务处理。

  五、2007年6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结转基金损益并封账后,应将原有科目调整至新会计准则科目框架下(见附件2),调整后的科目余额作为2007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鉴于7月1日为非交易日,只须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种进行利息确认等账务处理,无须对证券投资进行重新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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