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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 业务范围: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事)业单位章程;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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