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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1号--关于批准对东海水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51号)


关于批准对东海水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东海水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请示》(东政发[2006]9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江苏省东海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感官特征。

  一般为晶体状构造,可雕性和抛光性好。全透明或半透明,玻璃光泽,常见颜色有无色、茶色、紫色、绿色、黄色等。

  (二)原料理化特征。

  1. 摩氏硬度:7。

  2. 密度:2.66克/立方厘米。

  3. 折射率:1.544至1.5553。

  4. 二氧化硅含量:大于99.99%,杂质含量总和小于20ppm,铝含量小于15 ppm。

  (三)质量特色。

  1.感官特征:

  (1)玲珑剔透、油润透明。

  (2)晶体较完整,面、棱、角清晰,晶面生长纹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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