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6.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上述范围,审核确定本区域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范围,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印制明细表,于2007年7月底以前印发执行。凡在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以外、依然违规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的车辆,以及各地区出台的与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于本次要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方式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8月底以前)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本省(区、市)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明细表规定范围之外的车辆要一律停止减免,凡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要一律停止执行。要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纠风和交通等部门,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纠正期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力度,集中收缴和撤销违规发放的各类车辆通行费“减免卡” 。要坚决纠正个别地方存在的以收费减免谋取小团体利益等问题,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10月底以前)
各地区要以清理“特权车” 、“人情车”为重点,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各省(区、市)监察、纠风和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所辖区域的重点路段开展明察暗访。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或者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依法不应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拒不纠正的“特权车” 、“人情车” ,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把清理工作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结合起来,依靠社会各界加强监督。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交通部将适时派出督察组,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进行明察暗访,加强检查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