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五)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
《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
《条例》第
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在商务部网站上,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开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栏目,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四、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2007年9月5日前,商务部召开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2007年9月10日前,各级地方政府要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省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商务部。同时,要与所属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并报商务部。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