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行政,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商务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生猪屠宰条例(修订稿)》尽快出台,根据专项整治和屠宰管理的需要,制定贯彻《特别规定》的具体办法,并对现有法律法规和重要的技术标准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对专项整治中涉及到的关键法律法规问题,由商务部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必要的司法解释。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建设,没有地方立法的要积极争取尽快立法;原有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屠宰管理需要的,要尽快组织修订。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对《屠宰厂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没有制定《设置规划》的省市,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前制定完成。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对辖区内打击私屠滥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四)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设置规划》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设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没有制定《设置规划》的省市,要边检查、边规划。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