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各级商务部主管部门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协调制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四)行业协会的职责。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商务部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姜增伟副部长任组长,黄海部长助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督办业务组和法规标准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综合组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组织召开会议,编辑上报有关信息;负责与有关媒体沟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督办业务组负责督办和检查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组织分析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统计信息。法规标准组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依据现有法律,抓紧制(修)订一批专项整治工作中急需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专项整治期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商务部组织专人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