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运发〔2007〕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2007年9月10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2007年9月10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10月31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屠宰厂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市、县(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