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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10月15日至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成督查组,对部分中央企业所属大型煤矿进行督查。

  (三)10月31日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中央企业将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评审情况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11月5日至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省(区、市)和部分中央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纳入将于第四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统一督查活动中。

  (五)11月25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组织实施部门、各投资控股大型煤矿的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组织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尽快落实到每个大型煤矿;对查出的隐患要集中进行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排查结束后,按规定将情况汇总上报,其中各省(区、市)的统计数中应包括辖区内的中央企业煤矿。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不认真、不负责、不排查、不治理的,要从严追究领导责任,并将情况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采取通报、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情况一并纳入正在进行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统计分析中,按月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投资控股大型煤矿的中央企业,应及时报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的隐患排查工作总结报告:

  1.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参与排查工作的部门人员,工作方式与步骤,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效(包括查出隐患数量,已整改隐患数量,正在整改的隐患数量,落实整改资金数量等);

  2.查出隐患的安全技术评审情况;

  3.各种隐患治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要具体到人员、时间、资金、考核等相关内容;

  4.提高大型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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